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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市、县(市、区)可参照省级社区矫正组织模式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三)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街道(镇)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公安、司法、社会事务办、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五、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工作中,将宣判、宣告后的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进一步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假释、违法保外就医、量刑畸轻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对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对犯罪案件予以法律追究,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建议原批准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五)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七)编制部门要根据试点工作的发展情况,适时为各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立户定编。 (八)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期间的经费开支,并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九)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做好在校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组织志愿人员与矫正对象结成帮教对子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十一)卫生部门对矫正对象的身体、病情予以检查、监督,出具医疗意见,进行心理矫治。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基层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试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为司法所、派出所、社会事务办等部门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为社区矫正试点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六、工作队伍 在街道(乡镇)一级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公安民警、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协助司法所人员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 七、工作内容 (一)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援助、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 (三)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组织他们参加灵活、适量的社会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对身体、生活、家庭等有特殊困难的矫正对象进行适当帮助。及时为经济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八、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