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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商字[2005]292号
【颁布时间】 2005-09-23
【实施时间】 2005-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8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县级及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实行不同批发倒扣差率等问题的批复

省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申县级批发倒扣差率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晋盐管字[2005]42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了调动县级盐业经营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和促进县级及以下盐业批发企业达到"A"级标准,同意对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转(代)批许可证》、《食盐代批证》的批发企业,实行不同的食盐批发倒扣率。即:对符合"A"级标准并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市级批发企业对其食盐批发的倒扣率执行9%;对取得《食盐转(代)批许可证》的倒扣率执行7%;对取得《食盐代批证》的倒扣率执行3.5%。
  
  二、关于食盐产区发往山西行政区域内实行纸箱包装的部分食盐因破损严重而改为精制立体塑编袋包装的问题,同意在包装价格和食盐零售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由你局根据经济实用、合理包装的原则选择适宜保证碘盐质量和长途运输的包装。
  
  三、对县级及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实行不同的批发倒扣率后,仍要实行送货制并负担运输等费用,不得在实行不同批发倒扣率后相应转移相关费用的负担,更不得因此而提高全省统一的食盐零售价格。
  
  四、以上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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