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食药监市函[2005]292号
【颁布时间】 2005-09-19
【实施时间】 2005-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8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关于贯彻<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312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10月1日起,我局已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并定期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各县(区)分局确定一名广告监督人员报省局(见附件1),负责本辖区药品广告监督检查工作,每月定期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见附件2)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见附件3)。省局将汇总各市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每月发布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汇总公告,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体例格式和填写说明
  
  (一)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体例格式应参照我局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栏目设置。
  
  (二)《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内容填写的要求。
  
  1.“药品名称”项下应准确填写药品的名称,有商标的应在商标后加“牌”,不得仅填写商标而无药品的名称,有药品商品名的应同时标明药品通用名称。例如:澳曲轻(盐酸西布曲明胶囊)、美复威牌磷霉素氨丁三醇散。
  
  2.“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指在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中所标示的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对于确实无法确认的,可填写“未标示”。
  
  3.“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指该药品广告中药品的生产企业。如广告内容未标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尽力查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对虽经努力,“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同时无法确认的,可暂不列入《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但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刊播媒介名称”指该药品广告实际刊播的媒介名称。
  
  5.“刊播时间”指该药品广告在刊播媒介上的实际发布时间,相同广告如只是发布时间不同,应将所有日期合并于同一档中。
  
  6.“违法原因”包括擅自篡改审批内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未经审批虚假宣传,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禁止发布广告,发布禁止宣传的内容,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异地发布未经备案逾期不改的,伪造药品广告审批文号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冒用药品广告审批文号等。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在“广告批准文号”项下必须填写该药品经批准的广告审批文号。对未经审批又虚假宣传的,违法原因应当填写未经审批虚假宣传。
  
  7.“处理结果”应填写“发违法通知书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
  
  8.“处理部门”指对该药品广告作出处理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名称应当表示准确,如:集团下属企业,必须明确表示下属企业的名称,不能仅表示XX集团。
  
  三、《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体例格式和填写说明
  
  (一)各市发布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体例格式应参照我局规定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栏目设置。
  
  (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内容填写的要求。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内容填写参照《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相关内容填写。
  
  四、各市应当在每月5日之前将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上报省局市场处(报送原件的同时,将相同内容发送电子邮件,地址:shimei2008@yahoo.com.cn)。
  
  附件:1、《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人员名单
  
  2、《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3、《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 务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E-Mail│
  
  ├──┼──┼──┼──┼───┼────┼────┼───┤
  
  │││││││││
  
  ├──┼──┼──┼──┼───┼────┼────┼───┤
  
  │││││││││
  
  ├──┼──┼──┼──┼───┼────┼────┼───┤
  
  │││││││││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