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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价服函[2005]196号、苏财综[2005]76号
【颁布时间】 2005-09-19
【实施时间】 2005-09-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18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失效]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我省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函》(苏广发计[2005]2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5]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精神,现对省广播电视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广播电视新闻编辑记者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其中含上缴国家考务费30元;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30元,其中含上缴国家考务费40元及录象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接本函后,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取的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从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两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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