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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立[2005]16号
【颁布时间】 2005-09-15
【实施时间】 2005-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8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访管理系统V4.0版》中“信访信息录入”栏中有关信息点概念以及输入选择的若干原则规定(试行)

[接上页]

  ——执行:即字号中含有“执”字的案件。
  
  ③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投诉事项,分为违法违纪、审判作风、立案争议、不满裁判、不满执行、其他6目:
  
  ——违法违纪:即信访人反映案件经办人员在处理事项、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有徇私枉法、明显违反程序法律、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等情节的投诉;
  
  ——审判作风:即信访人对案件经办人员在处理事项、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时间拖拉、态度粗暴、言语不文明等与法官应有的职业形象不符合等情节的投诉;
  
  ——立案争议:即信访人对法院立案庭是否立案的决定表示不满的投诉;
  
  ——不满裁判:即信访人对审判业务庭法院作出的实体裁定、判决以及处分决定表示不满的投诉;
  
  ——不满执行:即信访人对法院执行庭执行工作的结果、执行行为(追加执行人,中止、终止执行等)等表示不满的投诉;
  
  ——其他:即信访人对除上述投诉事项以外的诸如评估、审计、送达、调解等案件审理中程序性事项表示不满的投诉。
  
  2、非涉案投诉:即信访人对不涉及案件审判活动的法院司法人员的作风、纪律等事项表示不满,进行的投诉的信访行为。分为以下3目:
  
  ——投诉审判作风:即信访人反映法院工作人员的态度、言行等与法官应有的职业形象不符合等情节的投诉;
  
  ——举报违法违纪:即信访人反映法院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官职业道德守则等情节的投诉;
  
  ——其他:除上述信访行为以外的非涉案投诉。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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