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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和考察学习等方式,组织市政府领导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学习先进经验。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要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调研题目由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亲自撰写一两篇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参加。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的专项汇报;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 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分管工作进展情况; (二)研究安排近期工作; (三)沟通协调工作运行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市长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秘书长初审协调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要在会前3日内送达会议组成人员阅研。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和制度,认真参加会议。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应向市长请假。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出会议纪要,确需出会议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等事项,须会前报市长同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会前须征求市长意见。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要求县、区长参加会议的,须由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