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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厦工商广[2005]18号
【颁布时间】 2005-09-05
【实施时间】 2005-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9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由于我市所处地理位置易遭受到台风侵袭或外围气流影响,台风所带来的强风暴雨,直接导致户外广告设施的损毁。尤其从近期对“珊瑚”、“泰利”的防风抗灾实践看,也暴露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一些问题:个别广告公司的防风抗灾意识不强、未及时落实本公司的防风抗灾预案,风前未防范、风后未及时修缮;一些新公司开展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但未及时建立本公司的防风抗灾自检制度;个别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年限过长,设施老化,难以确保防风抗灾的质量要求。为了提高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性,强化广告公司防风抗灾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和《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见附件1),现就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自检制度。
  
  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即日起必须立即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自检制度。安全自检制度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日常安全自检制度。即必须对本公司所属的户外广告,明确指定专人和检查职责,安排检查周期,结合日常工作,适时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将每次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自检记录(见附件2)。二是指台风期间的防风抗灾预案的配套制度。根据市工商局户外广告防风抗灾预案的要求,各公司必须落实下列工作:凡公司原填报的《防抗风灾应急措施及抢险工程队登记表》(见附件3)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修订报备;在台风来临之前,积极做好防御准备工作,全面自查所属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性、抗风性,并做好检查记录;在台风到达时,必须安排值班人员,并确保通讯联系畅通无阻;台风过后要立即组织巡查修缮,并做好记录。
  
  对于各单位的安全自检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我局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并纳入计分考核。每年度4月份,各单位必须向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报送上一年度的安全自检记录和防抗风灾应急措施及抢险工程队登记表。此外,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防御台风通知后,各公司必须立即检查所属户外广告设施,并在台风登陆前和解除台风警报后的3日内,向我局报送防风抗灾专项安全自检记录表。(材料均以电子邮件传送,我局广告处联系邮箱地址:xmgsggc@126.com)
  
  二、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制度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版面大,受风强,其设计、制作和安装若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相应技术、质量标准,将会留下安全隐患,特别是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中,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要求:
  
  1、凡经批准已设置的单板面积等于或大于7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根据该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年限、所处地段、位置、设施的抗风能力、企业安全自检记录落实等情况不同,所属单位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延期申请或者广告内容变更时,必须提交该广告设施钢结构意见书原出证单位(或者其他具备出证资质的单位)近期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出证频度原则上按照新设置的和企业安全自检记录落实的每三年一次,满六年的每年一次,企业安全自检记录不落实、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每半年一次。若不按要求提交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我局不再予以延期或内容变更,并通知自行拆除。
  
  2、对新申请的单板面积等于或大于7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在批准后六十日完成广告设施的设置,同时提交该广告设施钢结构意见书原出证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对新审批通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我局先核发六十日期限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凭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再予换发《户外广告登记证》;若在六十日内未提交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我局不再予以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延期手续,并通知自行拆除。
  
  希望各相关广告经营单位务必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予以配合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节录(略)
  
  2、厦门市户外广告安全检查记录表
  
  3、厦门市户外广告防抗风灾应急措施及抢险工程队登记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2:
  
  厦门市户外广告安全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报时间:200年月日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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