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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厦工商广[2005]17号
【颁布时间】 2005-09-01
【实施时间】 2005-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9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行为,提高广告经营单位内部的广告审查员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职责,推进广告经营单位的信用建设,促进我市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及监管方案》,我局拟定了《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请共同配合执行。
  
  附件:1、《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
  
  2、《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
  
  3、《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我市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行为,提高广告经营单位内部的广告审查员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职责,推进广告经营单位的信用建设,根据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及监管方案》,在借鉴我市实施《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一、对广告监管实行计分考核,是我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结合日常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对除新闻媒体广告之外的各广告经营单位(包括从事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广告策划等)是否守法规范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情况,按照统一计分标准,分别给予记录相应的惩戒或奖励分值,并在年度内按照累计分值多寡,考核该广告经营单位守信情况的行政管理措施。
  
  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监管考核计分方法,按照《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执行。
  
  多 广告监管的计分标准。计分起点为0分,其计分标准(见附件2《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分为两类。即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禁止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将考核项目类别分为规范设置、规范发布、违法处罚情况、参与公益广告情况、配合突发事件处理情况、企业规范管理情况等六类,同时确定每一类别内的考核项目标准和奖、惩计分值,结合在日常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具体落实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惩戒计分(以负值表示)或者奖励计分(以正值表示)的记录。
  
  三、计分方法。
  
  1、日常监管计分。按照考核项目标准,在我局广告监督管理经办人员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每发现一项违规项目,在摄影或记录取证的同时,依据该违规项目所对应的惩戒计分标准,在广告经营企业的《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见附件3)的相应计分栏内记录惩戒分值。
  
  同时,根据广告经营单位违规项目的具体内容,凡属于符合《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负有责任广审员一并记录相应的分值。
  
  2、专项活动计分。在我市开展防御台风、按照上级有关广告整治、统计汇报等专项活动结束后,由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经办人员根据各广告经营单位贯彻执行相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对照相应考核项目标准,确定是否应当在广告经营单位的《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的相应计分栏内记录惩戒分值或者奖励分值。
  
  3、企业自荐计分。对照相应考核项目标准,广告经营单位认为其符合相应考核项目标准应当获得奖励计分的,可书面(应随附相关获奖作品、证书、文稿等复印件)向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我局经办人员核实认定,对照对应的奖励计分标准在《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的相应计分栏内记录奖励分值。其中,按年统计的公益广告情况,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年度的12月15日前,自行对照奖励计分标准,书面提出自荐奖励分值的情况说明(随附相关公益广告篇次目录、统计数据),送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4、综合统计。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经办人员在次月5日之前进行一次将惩戒计分情况与奖励计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奖励分值可以冲抵等值的惩戒分值,确定各广告经营单位的本年度的计分监管考核累计分值。
  
  本年度结束后,该广告经营单位的累计分值作为考核其广告经营守信情况的重要指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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