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应当组织验收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三)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不及时更换被污染、损坏或有碍市容市貌观瞻的户外广告的; (五)未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等内容进行设置的; (六)设置期满未取得延期许可又未自行拆除的; (七)因城市建设、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自行拆除而拒不拆除的。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设置户外经营性广告设施暂行规定》(抚政发〔1993〕57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