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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颁布时间】 2005-08-22
【实施时间】 2005-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9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二)应当组织验收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三)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不及时更换被污染、损坏或有碍市容市貌观瞻的户外广告的;
  
  (五)未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等内容进行设置的;
  
  (六)设置期满未取得延期许可又未自行拆除的;
  
  (七)因城市建设、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自行拆除而拒不拆除的。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设置户外经营性广告设施暂行规定》(抚政发〔1993〕5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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