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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劳社就字[2005]232号
【颁布时间】 2005-08-08
【实施时间】 2005-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0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2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宣传贯彻《规定》。《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配套法规。为抓好贯彻落实,有效保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省内就业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组织干部学习贯彻《规定》中的各项具体要求,并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台港澳人员在省内的就业政策,为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确定专人负责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工作。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管理服务性工作。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选择工作热情高、管理服务好的同志承担此项工作,为来省内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三、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向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颁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方可在省内就业。
  
  就业证由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监管。
  
  四、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省内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向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聘雇单位出具的申请公函,申请公函需要说明受雇者的姓名、出生时间、地区、聘雇的原因、聘雇的期限等。
  
  2、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后);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4、拟聘雇者或接受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5、拟聘雇者或接受派遣人员的健康证明;
  
  6、拟聘雇者或接受派遣人员与所要从事工作相关的岗位的学历和资格证明;
  
  7、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提交近期半身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五、香港、澳门人员在省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并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后);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提交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4、提交所在地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健康证明;
  
  5、近期半身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六、实行备案制度。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取得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在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之日起15日内,到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的《台湾、香br /  br /  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复印件;
  
  2、领取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以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用人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因工资、保险及履行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7号令)的规定及吉林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处理。
  
  八、加强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规定》即将实施,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贯彻《规定》与执行原《规定》衔接和管理工作,处理好管理职责与审批职责的关系,进一步强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九、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管理工作。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对用人单位聘雇的台港澳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是:台港澳人员就业人数、岗位、符合就业条件而没有及时办理就业手续人数、需要补办相关手续人数;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市州要在9月10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厅国际合作处。
  
  十、建立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制度。《规定》实施以后,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个季度后的10日内上报上一个季度《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情况》(附后)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情况,全年统计报表以及统计分析要在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厅,省厅将根据各市州上报的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的实际情况进行通报。
  
  附表(略)。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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