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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9
【实施时间】 1987-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13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接上页]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农牧区医疗保健体系,实现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使农牧区人人享受初级卫生保健。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大力开展全民健身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与外地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自治机关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和挑动地区纠纷的行为。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州内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的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要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汉语言文字。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机关帮助聚居或散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每年8月1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每年藏历新年放假一天。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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