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2号
【颁布时间】 2005-07-20
【实施时间】 2005-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1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垫资条款是否有效的批复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带资条款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2005年1月1日前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可参照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垫资条款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是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此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