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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颁布时间】 2005-07-20
【实施时间】 2005-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1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测绘局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适度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适度下调房产、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等测绘产品价格。一是直接降低一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水平,二是对另一部分测绘产品实行分类定价,适度降低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具备房地产相应测绘资质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或事业法人登记、依法纳税的测绘服务机构。房地产测绘收费是指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其提供房地产等测绘服务活动时所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的要求,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提供的测绘项目和测绘内容,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可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取权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四、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测绘费,可按户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如买方或卖方对房屋面积有疑异,提出重新测绘要求的,由提出方缴纳二次测绘费。
  
  五、房地产测绘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依法照章纳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目前各类测绘机构涉及的房地产测绘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凡没有与政府部门脱钩、办理相应的测绘资质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事业法人登记依法纳税的测绘机构,不予以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得从事相应业务和收费。如有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招待。除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到测绘外,其他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同时废止豫价房字[1995]044号文件。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表:
  
  
房产分户图、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测绘产品价格明细表
  

  ┌───────┬────┬─────┬────┬───────────────────┐
  
  │房屋类型及分类│原标准│计量单位│价格标准│ 主要工作内容 │
  
  ││ (元) ││ (元) ││
  
  ├───┬───┼────┼─────┼────┼───────────────────┤
  
  │住宅用│A ││ 平方米 │0.6 │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
  
  │房│││││,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资│
  
  ││││││ 料整理。 │
  
  │├───┼────┼─────┼────┼───────────────────┤
  
  ││B │1.36│ 平方米 │0.9 │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
  
  ││││││,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资│
  
  ││││││ 料整理。 │
  
  │├───┼────┼─────┼────┼───────────────────┤
  
  ││C ││ 平方米 │1.36│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
  
  ││││││,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资│
  
  ││││││ 料整理。 │
  
  ├───┴───┼────┼─────┼────┼───────────────────┤
  
  │商业楼用房│2.04│ 平方米 │1.5 │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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