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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04
【实施时间】 2005-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2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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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和诉讼调解制度。为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凡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应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旁听案件的审理;受案法院如果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调解解决的或者调解是诉讼必经程序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加调解。对于虽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可适用诉讼调解解决的民间纠纷,各地应稳步探索法官主导下的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参与调解的工作机制。
  
  七、建立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制度。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任职资格、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和健康状况,特别是政治素养、思想水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注重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并通过规定的程序考核任用;要将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推荐、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增强人民调解员使命感、责任感,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能力,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影响力的有效手段,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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