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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05]645号
【颁布时间】 2005-07-01
【实施时间】 2005-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2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市规划委各分局,各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强对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结合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馆舍建设工程有关问题的函》和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是指在京的外国驻华大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办公楼、大使官邸、馆员住房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
  
  二、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但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中,对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的建设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以下简称外服局)依据其职责负责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外服局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代表出具的设计质量“责任自负”书面意见后,市规划委在办理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将勘察、设计招标备案手续、人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条件。符合规划要求的,市规划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后发证。
  
  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可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五、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施工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代表与外服局确定,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抄报市建委。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市建委备案。
  
  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中使用我国政府投资的外交公寓等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六、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的,应当通过资格预审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标候选人。
  
  七、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外服局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职责及有关协议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八、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由外服局办理。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应当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出具。
  
  九、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但有关政府协议或外事部门规定的工程保密部位的质量安全,由外服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外服局到市建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外服局不能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工程验收合格文件的,应当出具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消防责任自负的证明。
  
  十一、设计单位未经招标投标,也未经外服局同意,擅自承接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市规划委依法进行处理。
  
  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对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擅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市建委将依法对施工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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