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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确定黑龙江省爱心桥收养服务站收费项目的函》(黑民福函[2005]10号)收悉。为规范涉外收养服务行为,保证收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厅爱心桥收养服务站涉外收养代办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一、爱心桥收养服务站根据中国收养中心制定的《涉外送养通知》的有关要求从事涉外收养服务时为收养人提供如下服务项目:代办护照申领及相关手续;代办照相相关事宜;代办各种资料、体检、公告、翻译事宜;代办收养登记手续;其他咨询服务。 二、提供上述服务可向收养人收取涉外收养代办服务费每件1500元。对收养人要求3日内办好收养手续的,可加收300元的加快服务费。 三、此批复自2005年7月5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厅重新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