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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5]77号
【颁布时间】 2005-06-25
【实施时间】 2005-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3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二00五年六月八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重要性的认识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新形势下我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和农村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落实此项制度,有利于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充分认识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基本内容。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区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自治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奖励扶助金的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来源。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自治区和地级市两级财政负担。属非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和市辖区,由自治区和地级市财政各负担一半;享受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全部由自治区补助。
  
  (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年为计算单位,每半年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凭个人身份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发放机构办理的储蓄存折到指定发放单位领取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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