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颁布时间】 2003-09-27
【实施时间】 2003-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的决定(2003)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7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因被刑事拘留的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行使侦查权的行政机关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
  
  二、在第十三条第(一)项后增加两项作为(二)、(三)项,将原第(二)项作为修改后的第(四)项。其内容为:
  
  (二)行使侦查权的工作人员因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被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行使侦查权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被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已被依法撤销的。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因被拘留、逮捕的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复查纠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其内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受到损害,责任人被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作出行政处分或刑事判决的机关应将行政处分或刑事判决的结果告诉被侵权人或其家属,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十六条以后的条序顺延。
  
  五、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威胁、利诱等手段,迫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弃或部分放弃国家赔偿权利,或者在国家赔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