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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通告[2005]6号
【颁布时间】 2005-05-31
【实施时间】 2005-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3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告

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22号)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粤工商[2005]联字4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包括固定网、移动网和互联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经营者)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或者发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时,应当具有并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业务种类”中含有“信息服务业务”项目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跨地区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出的关于确认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备案确认文件。
  
  二、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时,应当在广告中清晰标明经营者名称及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三、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禁止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印刷品等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
  
  四、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广告中应当清晰标明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时,应当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不能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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