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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五条,分两款表述,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沙化土地上非法开垦、采金、砍伐林木、砍挖药材、灌木及其他固沙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沙区采石,采沙、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林木和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封禁区和封育期内放牧的,处以每次每羊单位三元至五元的罚款;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砍挖重点保护区林木、灌木及固沙植物的,除按(一)项规定处罚外,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经营沙区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植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各级林业、草原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规定普查、调查列入保护名录的沙区植物资源的消长情况的; (二)未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沙区植物资源规划的; (三)不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沙区植物资源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的; (四)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和水源涵养林区的林木的; (五)未按规定预测预报沙区有害生物、检测沙区植物消长情况的; (六)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收受他人财物,违反规定发放许可证或者补助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不向符合条件的管理相对人发放许可证或者补助费的; (九)因违法行为对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 (十一)对破坏沙区植被的行为,监督、管理、查处不力的”。 此外,对个别条款序号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相应调整修改。 本决定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区植物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