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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05]20号
【颁布时间】 2005-05-26
【实施时间】 2005-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4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落实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决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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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参保单位缴纳、征收、清欠、使用、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被审计参保单位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结果,要定期向政府报告,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
  
  (七)监察部门要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履行养老保险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八)加大清理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力度。对有缴费能力而欠费,拒不补缴的企业,要采取委托银行划转、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措施强行征缴。国资、国土部门要在参保单位改制、破产、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出让中核查该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优先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九)企业法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领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责任。今后各级组织在依法依章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要把被推荐人员是否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作为重要条件。
  
  (十)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支持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表彰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十一)企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工商联合会要积极做好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动员企业、个体劳动者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三、严格执法,查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养老保险稽核队伍建设。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设稽核科(室)基础上增设人员(聘用),成立社会保险扩面稽核分队,认真核查参保企业是否做到全员参保。对应参保未参保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的规定,对单位领导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要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使养老保险监察职能。对应参保单位和应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进行监察,受理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
  
  (四)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执行《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对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稽核。对经稽核连续两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授予“养老保险诚信单位”,其后两年免予实地稽核。对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且数额较大或拒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劳动部门牵头,地税和审计等部门要联合介入,对其整体财务和经营绩效进行稽查和审计,对欠缴养老保险费和其它违法违规问题一并进行查处。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不得评优评先,企业法人代表不得晋级、评先、评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兑现承包奖;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领导班子成员效益收入;公安、外事部门不予批办单位负责人因公出国出境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批准购买小轿车等非生产性控购商品;公安交管部门暂缓办理新购小轿车牌照,对已运行小轿车暂缓办理年检手续。上述有关部门在企业办理上述事项时,必须要求其出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无证明的一律不得办理。对违反规定办理的,要追究其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受理养老保险案件,对逾期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参保单位依法强制征缴。对贪占挪用应依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供组织保证
  
  (一)各级政府要成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的领导任成员,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扩面、征缴、清欠中的重大问题。要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要纳入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完不成扩面、征缴、清欠任务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影响社会稳定的县(市)、区,除相应扣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二)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主管领导召集,法院、工会、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财政、监察、审计、工商、质监、中小企业、国资、国土、公安、外事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扩面、征缴、清欠工作中的问题。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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