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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5]108号
【颁布时间】 2005-05-16
【实施时间】 2005-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4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现将《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广告资源,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园林、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经营性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路牌、宣传栏、橱窗、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
  
  第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有偿设置符合规定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一)城市道路;
  
  (二)公共交通场、站;
  
  (三)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
  
  (四)高速公路、铁路两侧;
  
  (五)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七)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准则。
  
  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简称为业主单位)的同意。
  
  业主单位需要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符合规划、市容要求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纳入招标、拍卖计划,统一招标、拍卖。
  
  第八条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招标文件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园林、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
  
  拍卖公告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园林、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市市容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为2年以上5年以下。
  
  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二条 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为政府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建资金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设以及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业主单位一定经济补偿。市财政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夜间照明。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后不得影响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不得产生声、光污染。
  
  第十五条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另行规划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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