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5]30号
【颁布时间】 2005-05-10
【实施时间】 2005-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5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黑龙江省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有线电视传输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收取联网有线电视传输费的请示》(黑龙网字[2005]第6号)收悉。黑龙江电视台于2001年3月份开办了影视、女性、文艺和法制四套有线电视专业频道节目,由黑龙江省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全省传送。实践证明四套有线电视传输效果和传输收费标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根据国家规定,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于2001年7月制定了全省联网有线电视传输费标准,每户每套节目每月收费1元,用于传输与维护的费用。根据有线电视网络业内重组的需要,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办发[2001]54号文件精神,已经将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建设的省级广播电视有线传输干线网无偿划转给黑龙江电视台,同时由黑龙江电视台出资组建黑龙江省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并负责重组全省市(地)、县(市)有线电视网。鉴于你公司已对省广播电视有线传输干线网行使业务管理经营权,经研究同意,自2005年5月1日起,凡经过你公司有线传输干线网向全省市(地)、县有线电视用户传输四套有线电视节目的,可以收取联网有线电视传输费,标准仍执行每户每套1元/月。传输费由你公司直接收取或委托市、县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运营部门负责收取,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市(地)、县(市)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凭与黑龙江省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收费协议,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没有签署协议的,不列入此次收费范围。
  
  本批复有效期至2006年末。期满后仍需收费,按规定程序申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