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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厅字[2005]9号
【颁布时间】 2005-04-28
【实施时间】 2005-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5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在全省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细则,认真组织落实。各市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于5月底以前报省委省政府信访局。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8日

  
  
关于在全省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信访条例》,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通过书信方式反映和解决问题,经研究确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意义
  
  “绿色邮政”指群众寄往本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来信,只要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群众来信”,一律免贴邮票。实行这一办法,有利于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降低群众信访成本,方便群众信访活动;有利于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形成文明、有序的信访秩序;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委和政府亲民、为民、爱民的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山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明确实施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方法和要求
  
  1.“绿色邮政”适用于寄往本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函。寄往省和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函,费用仍由寄件人自理。
  
  2.邮政部门对窗口收寄和信箱(筒)开取的此类信函,按正常的投递班次统一投送到收件单位。群众来信“绿色邮政”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3.“绿色邮政”的实施,是办信工作机制的创新,要进一步加大办信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办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山东省处理人民来信工作规程》和办信工作“三见面”制度的要求,依法、及时、认真地处理好每一件群众来信,确保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要在基层普遍建立并落实初信首办责任制,切实处理好初信,努力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当地。
  
  4.“绿色邮政”开通后,群众来信量将会增加,信访工作量也会随之加大。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配齐配强办信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绿色邮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结合《信访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发动,深入宣传“绿色邮政”,积极引导群众通过书信反映问题,表达利益诉求。各级政府要为群众来信“绿色邮政”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的支持,为顺利开通提供条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以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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