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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5]38号
【颁布时间】 2005-04-20
【实施时间】 2005-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5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调查、核定、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牌。标牌内容应包括:华侨捐赠项目编号、名称、建设时间、捐资数额、捐赠人名称、投诉电话、挂牌单位和日期等。华侨捐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华侨捐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华侨捐赠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对华侨捐赠项目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受赠单位管好用好华侨捐赠项目,落实华侨捐赠项目管理保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定期收集分析华侨捐赠动态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华侨捐赠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为加强对重点华侨捐赠项目的保护,捐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部门定期检查,捐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由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
  
  对因特殊情况拟调整或改变用途的华侨捐赠项目,捐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经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捐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经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拟报废的华侨捐赠项目,捐赠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捐赠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港澳同胞、海外人士及其社会团体、投资企业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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