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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境外投资实行外汇登记制度。 境内投资者应在外经贸部门颁布《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申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 5、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6、福建省分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境内投资者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见附件3)。《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由福建省分局统一印制和颁发,境内投资者据此办理境外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收支业务时,必须核验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十一条 对同一境内投资者在境外有多个投资项目的,外汇局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中分别予以登记;多个境内投资者共同投资一个境外项目的,外汇局向主要的境内投资者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 境内投资者应于境外投资项目注册登记后6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 1、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化; 2、境外投资企业增资或减资导致注册资本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3、境外投资企业设立、收购、参股新的投资项目; 4、境外投资企业有上市、合并、分立的行为; 5、其他变更行为。 境内投资者须在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或期满终止营业等,其境内投资者须于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及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缴交《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四章 境外投资汇兑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主要包括: 1、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包括前期开办费; 2、收购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包括项目相关的保证金等; 3、境外投资企业增资或收购境外合资方股权的外汇资金; 4、其它外汇支出。 第十六条 上述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境内投资者应持书面申请、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资金汇出核准手续;外汇局审核无误后,签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境内投资者据此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买外汇或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依据资本项目外汇核准件的内容为其办理售付汇。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包括: 1、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2、境外投资企业减资,境内投资者应得外汇汇回; 3、境外投资企业中方向合作对方转股应得外汇汇回; 4、境外投资企业清算,境内投资者应得外汇汇回; 5、其它外汇收入。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可以在经外汇局批准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予以保留,并纳入账户最高限额管理,也可以结汇。 其他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境内投资者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第十九条 境内投资者以实物进行境外投资的,应事先向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投资实物出境后,凭出口报关单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办理出口不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核销部门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实际核销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汇局对境外投资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境内投资者须在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境外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进行境外投资的,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境内投资者投资于境外房屋、土地等经营性不动产且不需设立相应境外机构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境内投资者将境内资产或者权益注入到境外机构的,比照境外投资管理。境内投资者应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登记手续,拟注入的资产或权益应进行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及确认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施,福建省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略) 2、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略) 3、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