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职称字[2005]2号
【颁布时间】 2005-04-13
【实施时间】 2005-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6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职称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关于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实施意见
  
  一、初定范围
  
  凡与我市各类企事业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的在职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定条件
  
  取得国民教育有效学历,所学专业与所在岗位专业一致,并符合以下初定条件:
  
  (一)初级资格初定条件:
  
  1、中专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3年,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本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中级资格初定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初定受理部门
  
  (一)区县人事局、市各主管局人事部门受理本系统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请。
  
  (二)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受理代理人事关系人员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请。
  
  (三)市职称评介中心受理其它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请,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申请。
  
  四、初定受理程序
  
  (一)个人提供经用人单位盖章的《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二份,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交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受理部门审验。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受理部门核实呈报表和初定材料,对符合初定条件人员,签发《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和存档通知书(放入个人档案),核发加盖市职称办钢印的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各级各类初定受理部门应将初定情况定期报市职称办备案。初定申请受理后应限时办结,需申请人补充资料的,要一次告知。
  
  五、初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