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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采购正版软件所需经费,经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在该部门2005年财政预算经费中列支。 在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中,已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在市信息产业局推荐的正版软件范围内,确定了8家入围软件企业及其软件的最高限价,市正版办与入围软件企业签订的框架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可参照市政府及其部门购买正版软件时采取的“统一谈判价格,部门签约采购”方式直接与入围软件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各区县正版办可采取“一站式”办公等方式,为正版软件采购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按时完成使用正版软件任务 区县(自治县、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本地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阶段性通报,并派出督导组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具体要求: 4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制定出本地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意见,向市正版办报送区县(自治县、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5月底前,完成本地区骨干培训和计算机及其通用软件定位登记工作。 6月底前,落实正版软件采购资金,确定使用正版软件方案。 6月下旬至7月下旬,实施正版软件采购工作。 7月份,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未按时落实正版软件采购资金的区县(自治县、市)进行督查。 8月底前,完成安装正版软件、删除盗版软件工作。 9月底前,区县(自治县、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地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总结,并自查验收。 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派出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1.正版软件认定的法律依据 2. 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络员登记表(略) 3. 计算机及其通用软件定位登记表(略) 4. 正版通用软件需求计划表(略) 5. 入围软件企业及软件最高限价表(略) 附件1: 正版软件认定的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