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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5]73号
【颁布时间】 2005-03-21
【实施时间】 2005-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7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接上页]

  (二)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三)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曾被假冒侵权的,企业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保护诉求等材料。
  
  九、不予认定规定
  
  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三)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劳资侵权纠纷、消费侵权纠纷、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五)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六)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九)申请人有影响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申请人因实施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但情节轻微米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
  
  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十、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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