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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5]45号
【颁布时间】 2005-03-03
【实施时间】 2005-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7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应按照详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若第一次投递未能投出的,应在第二次投递前设法与收件人进行电话联系后再投递,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一条 投递局妥投邮件后,应在邮件详清单“回执联”和“名址联”的背面按投递频次加盖投递日戳及投递人员名章,将“回执联”汇总登列法院专递回执交接簿(见附表2略),逐件登列核清“法院专递”邮件与寄退该邮件“回执联”的“法院专递回执”(寄退时,应在详清单上的“内件说明”栏加盖“法院专递回执”字样)邮件的详清单号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回执联”于当日用邮政公事特快专递方式寄退收寄局。
  
  第十二条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收件人为“法院专递”邮件详清单上标注的“回执反馈地址”(寄件人单位名称下方)。具体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某市(地区、自治州)邮政局(速递局)法院专递业务档案室”。
  
  第十三条 原收寄局收到投递局退寄回的“法院专递回执”邮件后,应及时取出“回执联”,仔细与相关出口清单进行核对,并由指定人员将“回执联”送交交寄法院,与法院部门指定人员进行交接,勾挑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相关栏目,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收寄局收到无法投递而退回的“法院专递”邮件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落实专人及时与法院联系,按其提出的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法院专递”邮件投递档案由各投递局县局速递邮件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没有速递局的,要指定部门负责),单独整理归档。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所有“法院专递”邮件的开拆、封发信息均应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的投递信息均应按规定及时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第五章 查询补偿
  
  第十七条 各法院专递业务开办局由速递部门(没有速递局的要指定部门)负责“法院专递”邮件的查询核实工作,对于用户提出的投诉,相关局应按规定及时将查询结果答复用户。
  
  第十八条 收寄局负责“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整理归档,要及时勾核“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催缴未及时反馈的“回执联”。投递局要负责各投递段道(或投递局所)投递的“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反馈,统一管理“回执联”,及时退寄到相关收寄局。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法院专递”邮件在收寄局寄往收件人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邮政部门应迅速查清责任,并与法院协商,补办相关手续,免费重新寄递。
  
  第二十条 “回执联”在投递局反馈回原收寄局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原收寄局迟迟未能收到的,原收寄局应及时向投递局查询,投递局应及时传真反馈“名址联”,由原收寄局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速递局或速递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送交交寄法院。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及部分,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及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邮政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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