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5]30号
【颁布时间】 2005-02-01
【实施时间】 2005-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7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上诉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各审判业务庭:
  
  为了理顺本市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业务对口关系,经2005年1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市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照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上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除行政案件外。
  
  二、本市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除行政案件外。
  
  三、本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本通知第二条重审后,当事人上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除行政案件外。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本院2002年10月9日下发的沪高法[2002]304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