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9日)废止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人口计生委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人口发〔2004〕39号)精神,本着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生育政策的连贯性,有利于奖励扶助制度长期稳定实施的原则,结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对象确认工作中严格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二、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农村居民户口”。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在明确落户前不予登记申报。 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户口所在村民委会登记申报。 6.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本人户口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的可予登记申报。 三、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1.根据1979年5月26日下发的《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1985年1月1日以前所生育的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1979年之前生育的,以湘革发[1979]58号文件向前追溯。 2.1985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法规规定。 3.1987年6月6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湘发[1987]20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法规规定。 4.1990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法规规定。 5.夫妻前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一次生育的合法性时,应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第二个孩子前死亡,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又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6.收养子女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 在1992年4月1日之后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7.1986年3月15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合法婚姻。 四、关于“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的计算问题 本人及配偶现存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子女。该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符合生育政策,只生一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两个女孩或死亡一个女孩现存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均已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