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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05]12号
【颁布时间】 2005-01-20
【实施时间】 2005-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8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出庭应诉,既履行了法律义务,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还可以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参与诉讼,还可以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具体要求
  
  (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行政诉讼案件比较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应相应增加。当年度行政诉讼案件超过5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
  
  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的现象,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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