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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区(县)审计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了适应《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本市广告经营许可的变动情况,进一步规范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的使用,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告经营企业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含有广告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含有广告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购领“广告业专用发票”手续。 二、广告经营单位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数量较大的,可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上海市广告业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请各广告经营单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工商〔1990〕318号)和本通知要求执行。原《关于转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标〔90〕第364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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