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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5]9号
【颁布时间】 2005-01-10
【实施时间】 2005-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93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接上页]

  16.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土地管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关于裁判问题
  
  17.权属登记行为合法,但权属登记存在瑕疵,确有补正必要的,法院可以作出确认登记行为合法或者有效判决,并视情况判令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对权属登记瑕疵限期补正。
  
  18.原告对有多个权利主体的同一登记证书中涉及自己的权益部分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项权属登记确有错误,可以就该部分登记事项作出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判决。
  
  原告对单一权利主体领取的权属证书,主张其中的部分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原告请求部分作出裁判。
  
  六、其他
  
  19.本意见与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准。
  
  20.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解释。
  
  21.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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