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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5]1号
【颁布时间】 2005-01-05
【实施时间】 2005-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9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河北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供销、盐务部门要强化供应碘盐的职责,提高碘盐质量。工商、质检部门要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农林部门要对纳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规划的大骨节病区进行重点扶持,负责农田、草滩等野外灭鼠工作。
  
  畜牧部门要做好易感动物的免疫、检疫和消除传染源的工作,控制畜间布病的发生和流行。
  
  水利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指导,并参与改水工程的验收。
  
  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各种地方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残疾的发生。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制管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河北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地方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四)加强病情监测,完善信息网络。各地要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地方病病情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地方病报告、监测、统计、评价系统,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及时准确分析、预测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定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各地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原则,调整和充实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
  
  五、考核评估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各项策略、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对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2007年对各市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1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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