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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4]406号
【颁布时间】 2004-12-16
【实施时间】 2004-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0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接上页]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缺席判决。
  
  20.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21.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但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
  
  22.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所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23.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24.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后,原裁判具有继续执行内容的,应在裁定书中写明恢复对原裁判的执行。
  
  25.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对有调解可能的,可做调解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的法律规定。
  
  26.民事抗诉案件经再审后,需要对本院生效裁判予以改判的,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除需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外,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审理期限自受理抗诉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提起再审裁定之日起计算。
  
  28.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包括抗诉卷宗),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三、民事抗诉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
  
  29.民事抗诉案件应当编立“抗”字号,裁判文书案号应在“抗”字后加审级的字别,即“抗初”字、“抗终”字、“抗提”字。
  
  30.裁判文书首部应列明抗诉机关,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部分应写明本案是因抗诉引起的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情况。
  
  31.裁判文书论理部分不针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否成立进行阐述,只针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申请理由、抗辩理由,围绕原裁判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进行阐述、分析。
  
  32.裁判文书主文只针对原裁判主文进行表述,不使用“驳回抗诉”、“不支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等针对人民检察院的表述。
  
  33.民事抗诉案件以调解结案的,调解书首部应列明抗诉机关,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部分应写明本案是抗诉引起的再审。
  
  34.人民法院应于结案后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检察卷宗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裁判文书由上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还应送原一审法院(包括前一次再审法院)。
  
  35.民事抗诉案件审结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原裁判文书、再审裁判文书及审理报告(各一份)及时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检察建议的处理
  
  36.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编立“监”字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并决定再审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应将提起再审的裁定书及再审裁判文书送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37.人民法院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处理正确不予再审的,应及时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五、附则
  
  38.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意见与法律、司法解释有冲突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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