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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泉州、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接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闽电实财务[2004]9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00万元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超出范围和标准的应调整补税;当年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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