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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拉政办发[2004]157号
【颁布时间】 2004-12-09
【实施时间】 2004-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0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是我市清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由市政府抽调发改、建设、财政、劳动、交通、水利、教育等8个单位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各县(区)、市直各门调查摸底每项建设工程有无拖欠情况。对未认真进行排查,统计数据不严谨,漏报、瞒报和谎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认真做好建设领域年末初的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一步清理喝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目前,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正值工程停工,民工返乡之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严防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和业主单位,要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兑现民工工资。对因工程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转借转让资质给第三方(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要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连带责任,并由其先行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将其记入不良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并视情况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甚至取消资质或逐出我市建筑市场等处罚。
  
  四是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认真落实各类项目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对属国家投资,由于建设资金未及时到位而造成工程拖欠的建设项目,项目申报部门要通过原投资渠道积极申请落实资金,认真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对属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未到位造成的工程款拖欠的项目,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清欠,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对属因设计变更,工程增量等造成拖欠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商定,项目主管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清欠并落实还款计划;对属社会资金投资,因资金未到位造成工程拖欠的项目,由各县(区)清欠部门督促投资人尽快落实资金及时清欠,认真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
  
  五是对存有“双拖欠”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得到彻底解决前,发改、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审批规划等环节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问题。
  
  六是要尽快建立起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在2005年以后建设领域新开工的工程不再发生的新的“双拖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避免资金不足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明招暗定等行为,加大力度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发改委等项目审批部门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对建设资金未到位的工程,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能切实解决“双拖欠”问题的部门不再批新项目;各县(区)建设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督导工作,引导农牧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拖欠民工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对侵犯民工和工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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