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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4]570号
【颁布时间】 2004-12-02
【实施时间】 2004-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0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5月31日前出口货物退税提供收汇核销单期限问题的批复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2004年5月31日前出口货物退税提供收汇核销单期限的请示》(泉国税发[2004]133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除该文第二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的企业外,对其它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可自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收汇核销单。因此,对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虽要求在2004年9月30日前申报退税,但其核销单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
  
  此复。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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