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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4年10月26日拉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代理人选,适用本条例。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撤职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下列人员: (一)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二)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委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人员: (一)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的任免。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下列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下列人员: (一)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批准任免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推选和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推选代理主任人选; (二)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市长人选; (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院长人选; (四)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检察长人选。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补充任命市人大专委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中提名。 补充任命市人大专委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十条 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市人民政府提出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批准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各县(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提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