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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环自发[2004]352号
【颁布时间】 2004-11-04
【实施时间】 2004-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1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试点乡镇的通知

昌吉市六工镇、伊吾县伊吾镇、鄯善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开展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创建活动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提升农村文明水平的有效组织形式。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和国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的通知》(新环自发[2004]143号),对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活动进行了部署。截止目前,全疆共有13个乡镇提出了创建“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的申请,经我局组织材料审核和现场踏勘,现确定昌吉州昌吉市六工镇、哈密地区伊吾县伊吾镇、吐鲁番地区鄯善县城关镇和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4个乡镇为创建“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试点乡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昌吉州昌吉市六工镇、哈密地区伊吾县伊吾镇、吐鲁番地区鄯善县城关镇和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基本符合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条件,通过积极努力,下一步可以创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
  
  二、确定为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试点单位的四个乡镇要按照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要求,依照环境保护规划,将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活动”与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当地群众生活质量结合起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各项考核指标都符合环境优美乡镇的要求,2005年我局将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予以命名。
  
  三、拟创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四、满足创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条件的乡镇要将批准实施的《环境保护规划》及其它创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申报材料一并于2005年5月30日前上报我局,我局将组织进行预验收。通过自治区预验收的乡镇将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命名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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