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4-11-05
【实施时间】 2004-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1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砖瓦粘土资源开采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切实保护西宁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结合《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西宁实际,开展西宁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领导组织机构。
  
  根据《青海省采矿管理条例》关于采矿审批权限的规定,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工商局以及各区政府有关领导组成的西宁市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协调小组,负责全市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领导与协调。各区也要成立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所辖砖瓦生产企业的整顿规范工作,由区建设和国土资源局牵头,由相关部门参加,建立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限期现场查看,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对现有砖瓦生产企业进行严格清理。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从市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各区政府等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现场对现有砖瓦生产企业逐一进行审查,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报西宁市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协调组同意后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要限期关闭或重新选址搬迁。
  
  1、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在重要道路两旁设置,影响周边环境和景观的;造成山体滑坡,形成地质灾害隐患的。
  
  2、粘土资源已枯竭的。
  
  3、厂区设置不合理,因取土、处理废料等堵塞交通道路和排洪涵洞,影响防洪和城市建设的。
  
  4、对因解决就业等特殊情况需继续保留的砖瓦厂,按照有关新建厂规定程序重新选址,经过审批可以进行搬迁。搬迁后的新建厂产品生产必须改为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有关文件。
  
  三、简化审批程序,限期补办手续,规范砖瓦粘土开采管理。
  
  1、对经过清理整顿允许保留的无证砖瓦厂,要尽快补办审批手续。结合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简化程序出具相关资料,限期补办采矿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简化后的补办手续程序为:
  
  企业提出补办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用地亩数和开发方案,申请矿区范围)--区国土部门划定矿区范围图--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企业提供用地权属无争议证明和复垦保证金--区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办理登记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
  
  3、为了保证西宁市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暂停审批新办砖瓦粘土企业。
  
  四、加强全市矿政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各级管理部门人员,提高干部业务素质,促进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加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行为的监察力度,把新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此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必须于2004年12月底前完成,各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务必于2004年12月底前,将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附:
  
  西宁市砖瓦粘土行业专项整治协调小组
  
  组长:张晓容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马登岗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魏志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包维珍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索跃宁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马海云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唐德明城东区政府副区长
  
  周德成城中区政府副区长
  
  张智城西区政府副区长
  
  石俊城北区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包维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惠英、杨林同志任办公室成员。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