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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4]211号
【颁布时间】 2004-10-14
【实施时间】 2004-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2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和《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通知

[接上页]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纳入“十一五”计划,认真制定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扶持力度的中长期规划。在年度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要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项目,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不断增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涉及本部门相关事项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努力形成合力,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施办法》和《条例》顺利实施
  
  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是确保《实施办法》和《条例》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列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贯彻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确保民族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贯彻实施。各级民族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动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实施办法》和《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是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扎扎实实抓好两部法规的贯彻实施,全面推动民族工作的健康发展,为维护我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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