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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市区内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是我市基层政权建设和城市建设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完善和发挥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村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青藏高原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进程。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无耕地村的界定 无耕地村指人均耕地不足0.3亩,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不从事农业劳动生产,不以务农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市内村庄。由各区政府根据村内现有人口及耕地面积审核认定。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村改居"工作,提高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水平;用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市化的进程;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逐步实现西宁市区农村经济、社会、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各级政府、村委会和农民积极性相一致的原则。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无耕地村先改,统筹安排,逐步推进的原则。 3、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完善和优化城市功能与布局,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和综合实力。 4、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能促进集体经济和社区经济的发展,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5、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试点,稳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二、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一)现有的村民转为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待遇,管理体制上由村民委员会转变为居民委员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为产权明晰的股份企业。 (三)通过"村改居"工作,要努力把无耕地村逐步建成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城市文明社区。(四)"村改居"工作按照先改制后改建,稳步推进的程序进行。在四区选择符合条件的村作为"村改居"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三、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无耕地村"村改居"范围内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并依法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原村委会的组织职能由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后依法终止。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整村组建、零散靠并的原则组建,履行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在保证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确权后交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不得荒芜。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及城市建设需要时,可依法征用并给予补偿。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兴办的各类村办集体企业占用的非农用地,可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办理出让手续,原"村委会"的办公用地、学校、医院等占用的公益性用地可给社区居委会依法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原属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经确权后可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划拨手续。 (三)原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制要坚持村民自愿的原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为股份制或其它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村委会经济工作职能和权利义务。对原村委会等组织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到新组建的居民委员会,仍作为公益事业资产。 (四)无耕地村"村改居"的村民农业户口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五)无耕地村"村改居"后的居民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无耕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其从事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并加强对无耕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服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降低失业率。 (六)无耕地村"村改居"后的居民社会保障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参加西宁市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 (七)无耕地村"村改居"后的居民低保工作,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可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八)无耕地村"村改居"退伍士兵的安置按照《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青海省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安置,退伍士兵其父母因"村改居"后转为城镇户口的,保留入伍时的优待金待遇,服役期满后执行现行的城镇义务兵安置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