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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4-10-08
【实施时间】 2004-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2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九)无耕地村"村改居"后优抚对象抚恤金的发放,因其农转非后,又无生活来源仍按在乡对待。
  
  (十)无耕地村"村改居"中的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全部按城镇居民计划生育的政策对待。
  
  (十一)无耕地村"村改居"中耕地被依法征(占)用的,财政部门根据批准占地文件和原耕地占用税纳税凭证审核后,按程序报当地财政部门核减农业税。
  
  (十二)无耕地村旧宅基地改建改造按照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旧城改造方式进行,由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原村集体资产可以用于新村建设配套。原村宅基地改造建设项目,可享受西宁市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村改居工作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副书记、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土地、规划建设、房产、计委、经贸委、财政、工商、民政、农业、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组织部、宣传等部门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村改居"办公室,具体负责"村改居"的日常业务指导、督导工作和对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各区都要成立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村改居"工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有关具体配套政策,制定 "村改居"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协调、组织、"村改居"工作。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村民组织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确定试点,政策到位,切实保障"村改居"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区根据实际,确定1-2个试点村,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试点经验,加快促进"村改居"工作。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制定 "村改居"配套的政策,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好群众关心的问题,还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
  
  (三)明确职责,通力协作,稳步推进 "村改居"工作"村改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村改居"工作顺利实施。
  
  1、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划拨、出让手续的办理工作。
  
  2、市规划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旧村改造的规划设计方案、小区建设的指导工作。
  
  3、市农牧局、经贸委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工作。
  
  4、市房产部门具体负责旧村改造的拆迁安置政策制定及其安置工作。
  
  5、市计划部门负责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6、市劳动部门具体负责"村改居"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就业保障、培训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7、市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村改居"改组中农转非的登记审核及变更工作。
  
  8、市财政部门负责旧村改造的资金调配和农业税收的核减工作。
  
  9、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村改居"中低保、村委会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过渡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以及社区划分等工作。
  
  10、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
  
  11、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工作。
  
  12、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好 "村改居"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全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人员入村、入户进行宣传讲解,要重点宣传"村改居"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规章,及时消除广大村民群众的错误认识和思想疑虑,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争取广大村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全面提高群众主动参与意识。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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