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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颁布时间】 1991-12-08
【实施时间】 199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要努力创造条件,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中配备少数民族负责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每年编制内的干部和职工自然减员、缺额及国家当年新增用人指标由民话自治地方通过考核予以补充,对少数民族人员优先录用。
  
  上级人民政府在每年下达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中,划出一定指标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在农牧民中招收少数职工。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广泛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适当开设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课程。要有计划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地区的稳定。
  
  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各民族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对影响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应根据实事求是、合理合法、有利团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要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对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要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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