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25
【实施时间】 2004-09-25
【法规编号】 333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接上页]

  十六、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确定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七、在第十八条“自治机关执行公务时”一语前增加了“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一句。
  
  十八、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十九、增补一章作为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十、增补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即:“自治州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二十一、原条例第三章“经济建设”调整为第四章。
  
  二十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州的实际,按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州的经济建设事业。”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自治州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二十三、增补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并为本地区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二十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二十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调整农村牧区经济结构和农牧业产业结构,强化农牧业基础,发展农村牧区经济支柱产业;实施科技兴农兴牧,增加科技含量,发展高原特色农牧业,提高农牧业生产水平和农牧业经济效益,增加农牧民收入。
  
  自治机关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自治机关对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牧民对土地、草场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强化对农村牧区经济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农牧民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鼓励农牧民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土地、草场使用权的流转;保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原条例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增补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即:“自治州内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水土流失以及生态脆弱区的林地、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损害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二十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本州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在资金、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二十八、增补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鼓励植树、种草、绿化城镇和庭院,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和毁坏草原植被。
  
  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十九、删去原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原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
  
  三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水利资源的开发建设,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水利水电事业”。增补二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即:“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矿藏资源。对可以由本州开发的矿藏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开发的原则,划定范围和地段,有计划地合理开采。禁止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自治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征收幅度内进行自主调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