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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赤政办字[2004]191号
【颁布时间】 2004-09-22
【实施时间】 2004-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3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分类指导,狠抓落实。各级工商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未申请注册的农副及工业产品进行梳理,筛选排队,对名优新特产品要尽快动员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并根据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型,对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分类指导,提高商标注册效率,增加注册商标总量。
  
  各级政府和工商部门要选准优势主导产品培育商标。结合本地的经济特点和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对本地生产加工的粮油、肉食品、酒和非酒类饮品、皮毛、西药和中草药等产品的商标培育工作。通过积极参与商标设计、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等办法,帮助生产经营者申请原产地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产品商标注册,使一些质量好、有一定知名度的工业及农副产品及时注册,形成品牌优势。
  
  开展“创立著名、驰名商标”活动,打造地区名品名牌。各级政府和工商部门要建立拟推荐认定“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目录,加大对知名企业和优势产品的宣传力度,利用自治区工商局商标网络平台,积极发布本地产品、商标信息,提高本地产品和商标的知名度,梯次推出本地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申报企业。
  
  各级政府和工商部门在指导商标注册工作中,要把已形成规模生产的特色农副产品、特定地理环境和特定人文因素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农业区域经济、规模经济的发展。对市场覆盖面大,已经或者有望销往国外的名优产品,要积极指导其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强化商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力度。对已经注册商标,但不能在被核定商品上正确使用商标的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宣传商标法律知识,提高其正确使用商标的认识,进一步规范使用行为。对已经拥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育和扶持,引导其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实施企业商标战略,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已经闲置但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标,通过开展商标咨询、公示等方式,积极促成商标转让,进一步开发利用闲置的商标资源。
  
  (四)强化宣传,扩大影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实施商标战略的重大意义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全市各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开辟专栏,对全市商标战略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扩大商标战略的社会影响,不断开创全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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