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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闽人口发[2004]50号
【颁布时间】 2004-09-10
【实施时间】 2004-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3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10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行政权力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口计生委)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主任、纪检组长和专职副会长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省人口计生委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三)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及考核奖惩兑现情况;
  
  (四)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五)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向本委公开的内容:
  
  (一)委领导廉洁自律情况;
  
  (二)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三)有关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奖惩等情况;
  
  (四)本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公开的内容经委办公会议确认后,由相关处室负责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内容自事项确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公开,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第十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墙报公示;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发布公益广告;
  
  (四)实行政务通报;
  
  (五)举行政务听证会;
  
  (六)建立政务信息网络;
  
  (七)实行政务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第十一条 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要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监督;接受省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省政府的行政监督;接受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省人口计生委机关效能办公室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本委工作人员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受到投诉的,省人口计生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接到投诉后,要认真进行调查,情况属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意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和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给予实施打击报复的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省人口计生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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